各有关县(市、区、市级功能区)住建局:
根据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48号)、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77号)和温州市人民政府《关于印发2015年温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温政发〔2015〕90号),经有关县(市、区、市级功能区)住建局审批,1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,现予以发证。
新设立企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,有效期为一年。重新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,有效期一年,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的,有效期为二年,核定及延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的,有效期为三年。各企业须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,向资质主管机构申请延长暂定资质或核定资质等级。
附件:2018年8月份第三批审查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
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
2018年9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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